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试题(一)

考试总分:51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80分钟

已答人数:350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试题(一)已经整理好,大家可以随时来此进行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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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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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的情形包括()。

    A生产设备

    B原材料

    C半成品、产品

    D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8. 签订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A应当明确约定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一般按净重计算;按件数成交的商品应当与包装件数相匹配

    B为使大宗商品交易数量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

    C应考虑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

    D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大约”或类似词语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

    E数量不宜采用“大约”等模糊描述

  • 9.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对招标师的技能要求包括()。

    A合同规划能力

    B讨价议价能力

    C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能力

    D协助谈判与拟定合同能力

    E争议解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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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开发H项目,乙公司在取得市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补偿金7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本合同即作废,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半月后,乙公司取得了H项目的批复文件,但并未向甲公司支付补偿金,甲公司知道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后经协商,甲、乙公司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引起的或与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B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周后,甲公司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了裁决。为此,乙公司以“合同已解除,B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E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是否属于和解,和解的特点是什么?
    2.本案中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由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管辖?
    4.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
    5.可以仲裁的争议应符合什么条件?
  • 2. 某市甲公司依法取得该市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项目,并委托丙招标代理公司对其工程施工组织招标。甲公司和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的委托内容为:从发布公告到草拟合同的招标全过程代理,并规定丙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丙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完成了这次招标任务,在众多投标人中,乙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为中标人,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乙公司持中标通知书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之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2个月内,乙公司要求进驻工地执行合同,甲公司开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甲公司因政策原因宣告注销。为此,乙公司将甲房地产公司为第一被告,丙招标代理公司为第二被告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甲房地产公司返还其5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承担其施工准备损失和预期利润共300万元。
    (2)要求丙招标代理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后,第一被告没有出席,第二被告和原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举证辩论,庭审后,法院主审法官询问丙招标代理公司和原告乙公司是否愿意调解,丙公司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2个月后,乙公司根据可能的判决结果经过研究提出撤诉,法院同意并通知丙公司,本案终结。
    【问题】
    1.在本案中,乙公司应向谁索取赔偿?
    2.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成哪几类,本案例合同属于哪一种?
    3.丙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 3. 2014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一商品展览馆,于是向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四家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贸公司发出了投标文件,招标委员会经过评标,最终确定甲公司得分最高。但是商贸公司最终并未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与另外一家施工企业戊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1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7月23日,戊公司进驻施工场地进行施工。2015年1月10日,商贸公司向戊施工企业发出通知,称其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问题】
    1.参加投标的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能否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2.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