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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居民小区幸福花园有2栋楼房共60户业主,由光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该小区第2栋楼房有30户业主,2020年10月,该栋的电梯因使用磨损不能运行,维修方经过检查认为需要2.5万元资金才能维修好。物业公司找到该栋各户业主,告知必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希望大家能签字同意。少数业主反对,大部分业主提出需考虑后再作决定,有两户业主签字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于是动用了该栋业主的2.5万元公共维修基金用于电梯的维修。该栋的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他们的权利。2021年1月,物业公司在没有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出资在本小区公共绿地里建立了一个面积约10平方米的凉亭,以供业主休息娱乐之用。然而,大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2021年2月,该小区业主甲擅自将其拥有全部产权的住宅出租给一公司经营卡拉OK业务。尽管该公司采取的隔音效果较好,没有造成声音污染,但是,业主乙认为过多外来人员进出给小区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因而坚决予以反对。
问题:
(1)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仅有两户业主签字的情况下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理电梯,是否侵权了业主的权利?为什么?
(2)本案中,物业公司建凉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利反对甲的出租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