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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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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0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一技术产品的发明专利,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11年10月5日决定授予李某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2012年2月1日,甲公司认为李某的发明与中国专利局于2007年授予其专利权的发明相同,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李某的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作出撤销李某专利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李某和甲公司。李某于2012年3月10日收到通知书,于2012年6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5日撤销专利局的决定,决定授予李某发明专利权。 问题: (1)若中国专利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其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若甲公司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李某的诉讼地位如何?专利局是不是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