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1 年后,赵转为有限合伙人,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 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解散仍未偿还。下列有关该50 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赵、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孙、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钱、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赵、钱、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孙、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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