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B.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C.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同时,还可以由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D.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