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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请示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前年,国务院批准了21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起了重要作用。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古迹十分丰富……按照国发(1986)104号文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请即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附件: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介另外,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拟成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联署办事小组”,如无不妥,请批准。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199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