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仅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除外 B.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仅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外 C.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D.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