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王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冲突,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赵先生遂诉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回购其股权。请问:赵先生提出的以下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赵先生以在股东会遭到排挤
B. 房地产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C. 王先生操纵股东会作出决议转让房地产公司主要财产
D.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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