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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开发H项目,乙公司在取得市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 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补偿金7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本合同即作废,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
半月后,乙公司取得了H项目的批复文件,但并未向甲公司支付补偿金,甲公司知道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后经协商,甲、乙公司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引起的或与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B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周后,甲公司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了裁决。为此,乙公司以“合同已解除,B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E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是否属于和解,和解的特点是什么?
2.本案中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由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管辖?
4.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
5.可以仲裁的争议应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