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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某拍卖公司举行了一场破产企业财产专场拍卖会。拍卖标的以120万元起拍,但是拍卖师出价时无人应价。从现场看,并非人气不足,竞买者多达40人。其中的许多竞买者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也有购买欲望。根据拍卖人掌握的情况,无人应价是由于拍卖会上有一些竞买人恶意串通,企图逼迫拍卖公司调低价位,甚至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续,威胁其他竞买人不得应价。拍卖师见状及时终止了拍卖。经过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减价拍卖方式重新拍卖。拍卖师宣布竞买规则之后,个别竞买者提出异议,但拍卖师不为所动,当报价升至135万元的时候,持7号牌和11号牌的竞买者同时举牌,拍卖师决定转为增价拍卖,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最终由11号以14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拍卖成交后,7号竞买者认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1)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2)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与11号肯定不是同时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先出价者来确认成交价格,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问题:1、本案中恶意串通的竞买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的什么规定,我国拍卖法对恶意串通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2、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可以中止拍卖?一般来说,拍卖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3、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