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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静的母亲马树芳与被告许马宝结婚后,生有:女,长女许宁.次女许静,是一对孪生姐妹。2001年2见,被告许马宝与马树芳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许静随被告许马宝生活,许宁随马树芳生活。原告许静自随被告许马宝生活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学习是很关心的。2002年7月,被告许马宝再婚,此时许静已1l岁。为了处理好家庭关系,使许静安心读书,许马宝决定将许静送到北京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并在北京读书。许静不愿去北京.认为和姐姐是双胞胎,不能分开,并且去了北京,见不到母亲,会想念母亲。被告定要坚持将许静送北京读书,许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育关系,要求将自己判随母亲一起生活。 问:(1)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许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均判决予以变更,即许静改随其母生活,是否正确 (2)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