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 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 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 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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