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
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6)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入),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
该货运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万元。
A. 10.17
B. 11.69
C. 15.72
D. 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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