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
A.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B.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C.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D.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E.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