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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设备的经营租赁,2018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 (1)新购入一批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将该批设备运回公司,运输费用价税合计11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新购入的该批设备经营租赁给某生产企业,租赁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租金3万元,当月预收一年不含增值税租金36万元。 (3)将“营改增”前购入的一批设备经营租赁给另一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取当月不含增值税租金5万元:当月购入维修该批租赁设备的修理用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5 000元,增值税800元。 企业“营改增”前购人的设备经营租赁,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无上期留抵进项税。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