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真题)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房地产公司出借8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2%,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乙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供货商,丙房地产公司欠乙5000万元货款。乙以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质押向丁银行办理了贷款。两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要,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至此,甲对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本金合计1.3亿元。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丙双方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 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货款债权和借款债权陆续到期后,因丙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丙房地产公司欠甲本息合计1.8亿元。按照双方此前约定,将该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后,甲尚欠丙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000万元。甲承诺待办理完所购商品房转移登记后即付清2000万元尾款。丙房地产公司认为折抵购房款的欠款金额包含高额借款利息,要求与甲重新核算购房款遭甲拒绝,丙房地产公司遂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致双方涉讼。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本案甲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预购合同属性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始期法律行为 B.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是借款合同变更的结果 C.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 D.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有效 E.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因价款包含高额利息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