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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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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稽查局对鸿宸公司2006年至2016年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鸿宸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第一,决定鸿宸公司2006年至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50余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万元,教育费附加1万元,企业所得税4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310余万元;第二,对鸿宸公司2012年至2016年隐瞒工程款收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罚款670余万元。鸿宸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提出处罚听证申请。鸿宸公司认为该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稽查局拒绝公开。在处罚听证会上,鸿宸公司提出了关于稽查局对鸿宸公司偷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时效的问题。稽查局在听取鸿宸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决定对鸿宸公司偷税违法行为超过处罚时效部分不予处罚;对未超时效部分,予以处罚。在处罚听证会上,鸿宸公司还提出了稽查局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超过期限,对此意见,稽查局未予采纳。鸿宸公司因不服稽查局的上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分别就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两份决定向海淀区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鸿宸公司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