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雍正、菀嫔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甄嬛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雍正和菀嫔负责;甄嬛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该约定是否有效()
A. 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 部分无效,雍正和菀嫔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甄嬛不得成为合伙人
C. 部分无效,甄嬛、雍正和菀嫔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 有效,因合伙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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