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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0月11日晚,李某酒后在某餐馆酗酒滋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巡警分队民警刘某、张某巡查至此。刘、张警官欲将李某带回队里处理,李某不从,与警官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遭刘警官推搡,用警棍殴打,李摔倒在地,头撞在水泥台阶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9年12月20日,李某之父请求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李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6.若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