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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4)10月,戊、庚新人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