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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到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寄递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请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题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假设陈某于2021年12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请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宋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