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股份的
A.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 B.C企业将其2006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06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6月10日,甲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的收益,但董事套在7月10日前一直未执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回该企业的非法收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指出甲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甲公司其他股东如何能够收回 C.C企业500万元的收益?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