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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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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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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承揽了修建住宅楼的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拆迁和修建,工期为 1个月。合同规定,如果承包商不能在1个月内完成工程。应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开工后,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足够的施工场地。在开挖基槽时,发现地基土层中有淤泥夹层,可能引起不均匀沉陷,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造成基础施工暂停2个月,由于上述原因。预计工程拖期3个月。该工程的业主已与住宅楼的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协议,若拖期交付使用,业主将承担巨额赔偿金。因此要求承包商必须在合同原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并委托工程师全力协助承包商,并向承包商发出加速施工指示。因此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 这时承包商可提出的索赔费用不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