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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1)工程公司发出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