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7月5日,某行业协会组织国内某产品的相关龙头企业分别召开了三次价格协调会议,商定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参会企业占据了95%的市场份额。2010年6月,
A.A公司和 B.B公司等企业将其低价产品提价;7月26日起,包括 C.C公司、 D.D公司等在内的多个企业将其中低价位相关品牌产品统一上调价格,平均提价幅度在20%,涨幅最高可达到40%。2010年8月16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对某产品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认定此事件的基本事实,并作出了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的行为的结论。问:(1)案例中某行业协会组织价格协调会议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哪种垄断行为?为什么?(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此类行为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适用合理原则?(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在进行上述执法时,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