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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 丙跑到距事发地点 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 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 2名值班民警于 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 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 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 1名律师作为代理, 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问题1.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未履行职责的时间尚未达到 60日,要求到时再来申请复议。 公安分局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对甲未办理书面委托授权的,应如何办理?3.甲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4.甲提出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公安分局是否应当同意?如同意,鉴定机构由谁确定?费用如何承担?5.甲认为公安分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时间过长,已达到了法定 60日的复议期限,属于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甲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6.对甲提出的赔偿请求,公安分局能否进行调解?说明理由。7.如甲与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公安分局应如何办理?8.甲在调解生效前反悔,公安分局应当如何处理其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