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B.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 2%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D.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