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符合《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卷烟零售活动的规定》的是()
A.全体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 B.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或从事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 C.各地市级科级职务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如在其工作辖区内单独或联合他人投资设立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卷烟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其本人不宜担任市局(公司)专卖、营销、物流、内管以及各县(市、区)级局(分公司)、直属分局科级岗位。 D.我省系统干部职工近亲属从事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实行登记备案和公示制度。 E.全体干部职工不得以批条销售、套购截留等方式插手卷烟零售;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卷烟零售提供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F.干部职工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卷烟零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倾斜照顾,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