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4年1月起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死亡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是()
A.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1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
B.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C.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50%发给
D.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15%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5%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3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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