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