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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12月3日,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6%;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甲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019年3月10日止,2018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影响2018年收入的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