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作出了比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例举了五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意见》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A. 一是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B. 二是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C. 三是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D. 四是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E. 五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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