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营期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偿付外方出资的本息;偿付完毕后的合营期间,双方按各2:3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对此,根据我国法律,应认定()。
A.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因变更为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D.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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