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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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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拟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 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乙遂找到丙,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购买量降为之前的4/5。但甲、乙双方达成改变的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下列有关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