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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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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19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500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装饰地板。(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法意义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2)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业务(1)中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4)业务(2)中甲厂本月应缴的消费税税额。(5)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