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公司取得同一控制下的 B.B公司25%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90 000 000元,能够对 C.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相关手续于当日办理完毕。当日, D.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30 000 000元。2×16年及2×17年度, E.B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5 000 000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2×18年1月1日, F.A公司以定向增发30 000 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的方式取得同一控制下另一企业所持有的 G.B公司35%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进一步取得投资后, H.A公司能够对 I.B公司实施控制。当日, J.B公司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45 000 000元。假定 K.A公司和 L.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同,均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M.A公司和 N.B公司一直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上述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