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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1日,甲企业因购买商品而欠乙企业购货款及税款合计468万元。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于2012年12月8日,双方协商,由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偿还债务,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原价300万元,已提折旧11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1万元,甲公司支付补价15万元。
乙企业接受甲企业生产设备后当作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6万元的坏账准备,则甲公司因此形成的累计收益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