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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9年9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8号厂房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1月,甲公司从丙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5号厂房做抵押,并以甲公司新购置的两台设备出质。但是,双方未就厂房办理抵押登记;出质的设备经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仍由甲公司继续占有使用,但双方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2011年2月.乙银行和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债务。 问题: 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8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丙公司对甲公司的5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3.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设备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4·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