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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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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 2×16 年 10 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为 4200 万元,自 2×16 年 12 月 21 日起 2 年,年利率 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18 年 12 月 22 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还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 2×18 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9 年 5 月(2×18 年财务报告已批准报出),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测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 2×19 年 7 月和 2×20 年 1 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进行的会计处理中错误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