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题库分类
下载APP
帮助中心
首页
考试
搜题
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查试题
>
公务员
>
执法资格
>
李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王某20天,构成非法拘禁罪。
判断题
李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王某20天,构成非法拘禁罪。
查看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433****89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40805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正确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433****89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40806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搜索
相关试题
换一换
判断题
李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王某20天,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判断题
李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王某20天,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判断题
为索取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单选题
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
A.敲诈勒索罪 B.非法拘禁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
答案
判断题
不论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判断题
不论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判断题
只有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判断题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A.对 B.错
答案
判断题
为索取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
单选题
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长达36小时的,涉嫌()
A.敲诈勒索罪 B.抢劫罪 C.非法拘禁罪 D.绑架罪
答案
热门试题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论处。
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乙,是非法拘禁行为()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而拘留债务人的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拘留罪()
以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拘禁罪。甲请乙为其到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两人相约前往丙()
以索债名义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如果索取的债务远远超过实际债务数额,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
赵某为索取债务而将李某拘禁于一偏僻的废旧厂房内,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李某所欠债务10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 )。
《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拘禁债务人,甚至可以给债务人戴上脚镣。在拘禁债务人60天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债权人可以连续3次把债务人牵至广场集市出卖。”下列对材料理解正确的是()
债权人王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李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李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其损失由( )。
某甲为索取债务,将其债务人的妻子某乙扣押在一地窖中。因通风不好,致使某乙窒息而死。对某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张某向李某借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约定,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张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则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李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有()
李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王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
李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下列()。
债务链中,某乙是某甲的债务人,某甲是某丙的债务人。由于某甲怠于行使自己到期的债权导致无法偿还对某丙的债务,则()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免费查看答案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关注公众号,回复验证码
享30次免费查看答案
微信扫码关注 立即领取
恭喜获得奖励,快去免费查看答案吧~
去查看答案
全站题库适用,可用于E考试网网站及系列App
只用于搜题看答案,不支持试卷、题库练习 ,下载APP还可体验拍照搜题和语音搜索
支付方式
首次登录享
免费查看答案
20
次
微信扫码登录
账号登录
短信登录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免费注册
新用户使用手机号登录直接完成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成功
首次登录已为您完成账号注册,
可在
【个人中心】
修改密码或在登录时选择忘记密码
账号登录默认密码:
手机号后六位
我知道了
APP
下载
手机浏览器 扫码下载
关注
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
微信
小程序
微信扫码关注
领取
资料
微信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