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学生参加学校与境内其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或经学校事先批准的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按我校培养计划的要求、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记入对应课程学分 B.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公共选修课,修读合格取得学分后,成绩由教务处记入学生公共任选课学分 C.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如未获得辅修/双学位证书,经学生申请、教务处认定后成绩可记入公共任选课学分 D.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如未获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则成绩不可记入公共任选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