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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原材料釆用实际成本核算,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产品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业务中未提及的税费不作考虑。2019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B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实际成本为150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
(2)用一张银行汇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甲材料100公斤,取得普通发票,总金额为234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A公司用其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0000元,售价为40000元。
(4)应付M单位款项10000元,因M单位撤销而无须偿付,予以转销。
(5)去年销售给C公司的应收产品价款5000元,由于C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C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实际成本为1000元。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A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500元,接受C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
要求:计算A公司2月份应交消费税并编制2月份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