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王丽于2015年3月结为夫妻。2017年2月,张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黄风等9人共同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张明为合伙人。2018年12月,张明与王丽感情破裂,遂离婚。双方协议,王明将该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一半转让给王丽。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其他合伙人中有5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B.若其他合伙人中有7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C.若黄风不同意转让,其可行使优先受让权 D.若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转让,亦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该配偶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