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起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指定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胡某认为该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宜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A.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C.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D. 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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