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哪些押品价值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值,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A. 购建期限超过1年,或押品评估价值超过购建时价值的流动资产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
B. 以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类(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押品。但以下情形可不进行外部评估:土地、在建工程、商用房地产位于地级市(含)以上城市的城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居住用房位于建制镇(含)以上城镇区域
C. 以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作为质押的押品
D. 以资源资产类(包括森林资源、采矿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押品。其中,交易市场活跃、可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不进行外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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