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
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 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 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 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