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尽量避免使用全部解体的方法,提倡运用其他工程措施达到结构整体安全稳定的效果。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非解体不能恢复安全稳定时,可以局部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修缮; B.允许增添加固结构,使用补强材料,更换残损构件。新增添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志; C.不同时期遗存的痕迹和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有价值部分,其他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D.修复可适当恢复已缺失部分的原状。 E.文物古迹中的建筑群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重建筑群整体格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