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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管理人在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
(1)2021年8月,甲公司大股东张某控股的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甲公司以十套在建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最高额抵押,约定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抵押担保设立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8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无力偿还借款。
(2)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上述十套在建房屋拍卖所得款为1800万元。丙银行主张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在建房屋拍卖后,负责该在建房屋建设的项目的丁公司主张尚有300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3)税务机关得知甲公司破产后,提出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欠税400万元和滞纳金25万元,在破产受理后欠10万元滞纳金。税务机关要求上述税款和滞纳金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2023年2月,甲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受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影响。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及金融政策有所调整,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所改善。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能否就在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请说明理由。
(2)丙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请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优先受偿300万的建筑工程款请说明理由。
(4)税务局要求将税款和滞纳金都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5)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