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关担保的业务如下:2012年根据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银行借款7000万元,除以乙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乙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0月,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15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乙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200万元。2016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依据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连带保证责任赔款72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法院作出判决时,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已经报出,下列有关甲公司2016年3月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 应将7200万元计入2016年3月的营业外支出
B. 应将7200万元计入2016年3月的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800万元
C. 应将7200万元作为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2015年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同时在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披露
D. 应将7200万元作为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2015年营业外支出和其他应付款,但不需要在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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