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8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的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2018年7月29日,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之后派出所也一直没有动静。2019年10月20日,郑某以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期间,公安局于11月9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行为的认定,错误的表述有哪些?()
A. 和郑某互骂,构成侮辱他人行为
B. 带其弟砸毁郑某水缸和门窗玻璃,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C. 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D. 同时构成侮辱他人行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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